民政部公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 2024-03-18 00:10:01 作者: 爱游戏登录

  据民政部网站3月15日消息,近日,民政部公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背景和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共26条,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逐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地名命名更名。《办法》规定了地名方案的编制内容、组织实施和变更程序,明确了不以人名、企业名、商标名称作地名的特殊规定,细化了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的内容和地名备案、公告有关要求,规定了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相关名称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根据职责权限确定。

  二是地名使用。《办法》细化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及标准汉字译名使用等要求,规定了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管理等要求,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的具体内容。

  三是地名文化保护。《办法》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的类别、内容、公布等要求,规定了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能采用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来进行保护利用。

  四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地名管理能力的详细的细节内容;针对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程序。

  此外,《办法》对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会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有几率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另外的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来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告。

  对于要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的,公告时限自收到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应当包括标准地名及其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第十一条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地名中的异读音和特殊字应当按照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审定。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

  第十三条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的使用应当遵守标准地名使用的有关规定。

  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通过地名公告、国家地名信息库、标准地名出版物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国务院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地名信息管理,制定统一的地名信息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间地名信息数据整合、共享和运用,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来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现势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已有的本级国家地名信息库,应当与国家级国家地名信息库相互连通,实现地名信息及时汇集公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促进地名信息广泛应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地名信息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安全可靠,标示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更正、维护:

  第二十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地名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以及别的类别,同一地名可以列入不同类别。

  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信息应当包括标准地名以及罗马字母拼写,含义、来历、沿革,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能采用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优先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地名管理能力包括制度体系、人才队伍、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发现地名批准机关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进行督促。经督促仍不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地名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任部门通知该地名批准机关,限期报送。

  地名批准机关为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的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根据职责权限确定。

  第二十五条条例所称的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专名是指地名中为个体地理实体所专有的语词部分,通名是指地名中为同类地理实体所通用的语词部分。

  条例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地名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并传承使用至今的地名及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发布、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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