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2日,绍兴市邮政管理局就绍兴特优律供应链有限公司未经用户赞同私行运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法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分决议书。详细情况如下:
违反了《快递商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则,鉴于在信访前,相应快递已由收件人到驿站自取,无实践丢失,根据案子现实、情节以及损害结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快递商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对绍兴市特优律供应链有限公司予以正告。
责令绍兴市特优律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前对企业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再次训练,清晰未经用户赞同不得私行将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并决议作出以下处分:对绍兴市特优律供应链有限公司予以正告。